武汉商学院出国留学成绩单平均学分绩点证明GPA计算方法
2025-01-14 11:50:2937
武汉商学院出国留学成绩单平均学分绩点证明GPA计算方法
第三章 学分与绩点
第三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规定年限内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理论课、课内实验实训课每16学时计1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6,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对于小数部分,如果为0—0.2,计为0,如果为0.3—0.6,计为0.5学分,如果为0.7—0.9,计为1学分。集中性实验实训、实习原则上每2周计1学分,按学时开设的每32学时计1学分。
第五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绩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成绩作如下规定:
百分制考试成绩 | 绩点 |
96—100 | 5 |
91—95 | 4.5 |
86—90 | 4 |
81—85 | 3.5 |
76—80 | 3 |
71—75 | 2.5 |
66—70 | 2 |
60—65 | 1.5 |
59以下 | 0 |
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任选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立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活动奖励学分。学生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可酌情奖励学分。奖励办法参见《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