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出国留学成绩单平均学分绩点证明GPA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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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记分、评分方式及课程绩点
(一)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学习过程中的分项考核(包括期末结课考试)成绩的记分方式可以采取百分制、字母记分制、五分制等教师认为合理合适的方式全部记载在课程记分册中,课程结束后课程考核最终成绩无论通过与否都应记入学生的校内学习成绩档案。课程考核方式主要依据课程教学目标和学习过程要求进行设计。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方法、评分方式、各项知识与能力评定权重,均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文规定,并应在开课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二)课程成绩的最终记分方式采用两种形式:字母记分制和二级记分制。多数的课程应采用字母记分制,合格成绩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B+、B、B-、C+、C、C-、D+、D共10级,课程成绩不合格记为F;少数不适宜采取字母记分制的课程可以采用二级记分制,成绩按照“通过(记为P)”、“不通过(记为F)”记分。课程最终成绩采用的记分方式由开课教学院(系)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明文规定,全校同类型课程的记分方式应该保持一致标准。
学校设置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允许对2016级及之前各级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最终成绩,保留百分制记分方式或将字母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三)评分方式。课程的评分方式取决于如何有效测量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目标的达成程度。对课程目标达成与否的测量一般都应该采取形式有效和多样的、多次和形成性的、阶段性考核与期末结课考试相结合的分项方式进行。课程结束时根据事先公布的分项分数的权重评出最终成绩。对同一门课程(课程编号相同)不同教学班的考核,应该采取尽可能一致的方式进行,特别是期末结课考试应采取标准统一的考核与评分,然后结合其他阶段性考核成绩给出总评成绩。
(四)课程绩点。为统一衡量采用不同记分方式的课程的学习成绩,可将不同记分方式的课程成绩按“绩点对照表”换算成课程绩点。课程绩点最高为4.00。课程成绩获得D及以上的或得到“通过”的,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和与之相对应的绩点(见记分绩点对照表)。
记分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 | 字母记分制 | 二级分制 | 绩点 |
90-100 | A | 4.00 | |
86-89.9 | A- | 3.67 | |
83-85.9 | B+ | 3.33 | |
80-82.9 | B | 通过(P) | 3.00 |
76-79.9 | B- | 2.67 | |
73-75.9 | C+ | 2.33 | |
70-72.9 | C | 2.00 | |
66-69.9 | C- | 1.67 | |
63-65.9 | D+ | 1.33 | |
60-62.9 | D | 1.00 | |
60以下 | F | 不通过(F)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