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出国留学中英文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证明GPA
教字[2019]25号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实行学分制下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通过绩点计算对学生学业进行考核,有利于促进学生整体、全面、均衡发展。我校实施本科生成绩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一、绩点与百分制课程成绩的对应关系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85-89 | 3.7 |
82-84 | 3.3 |
78-81 | 3.0 |
75-77 | 2.7 |
72-74 | 2.3 |
68-71 | 2.0 |
64-67 | 1.5 |
60-63 | 1.0 |
60以下 | 0 |
二、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公式
GPA = (课程学分*绩点)的和/(课程学分)的和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几点原则
1. 有学位绩点要求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必修和限选课程,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 为学生出具有绩点要求的成绩单时,学生培养方案内课程必须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培养方案外的全校通选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辅修课程等,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仅允许选择一次,成绩单须将未参与绩点计算的课程进行标注,并加以说明。
3. 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不进入成绩单,且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4. 校内存档及进入学生人事档案的成绩单,显示学生在读期间修读的全部课程成绩,不显示平均学分绩点。
5. 两级分制计分的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按下表对应的课程分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分数 | 95 | 85 | 75 | 65 | 50 |
绩点 | 4.0 | 3.7 | 2.7 | 1.5 | 0 |
6. 联合培养学生(含境内、境外),非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按下表对应的课程分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 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8-71 | 64-67 | 60-63 | 60 以下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5 | 1.0 | 0 |
四、绩点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平均学分绩点(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必修)计算值的基础上根据相应奖励值进行累加计算,但累加后的平均学分绩点仅限在申请学位时使用。
1.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学金,奖励值0.2;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或二等奖,奖励值0.1;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或两次及以上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或一次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和一次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奖励值0.1。
2. 国家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 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2,省部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 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1。
3. 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奖励值0.1。
4. 毕业学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学历教育),被有关高校录取者,奖励值0.2。
注:上述4 项中每项中存在多种情形的只按一次计算,4 项之间可以进行累加。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9年5月6日